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ENGLISH
 
 
 
 
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06年5月18日 

婚姻登记 

    办理项目: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办理机构:大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中心
    办理地址:市民政局二楼(人民南路33号)
    联系电话:0515-3819249
    监督电话:0515——3816825   0515——3810327
    办理程序:初审→受理→审核→登记(发证)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管辖权限:
    1、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在本市辖区的婚姻登记.
    2、当事人受胁迫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登记机关是原办理登记机关.
    3、当事人因婚姻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补发机关是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4、当事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部门是保管本人婚姻登记档案的部门。
收  费: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费「2004」211号、苏财综「2004」6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婚姻登记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       2:30---6:00 
      结 婚 登 记
   (一)申请条件:
    1、人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在本市范围内;
    2、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或丧偶);
    5、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人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7、人双方须亲自持有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二)申办材料:
    1、双方居民身份证、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两证上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必须一致);
    2、提交双方当事人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3张大2寸近期免冠双人合影照片(5.5 ×4.2cm);
     离 婚 登 记
   (一)申请条件:
    1、人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范围内;
    2、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都持有结婚证;
    6、人持有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二)申报材料:
    1、双方居民身份证、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两证上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必须一致);
    2、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双方结婚证(与申报材料1记载内容相符);
    4、当事人双方2张2寸近期免冠单人照片。 
    补 办 结 婚 登 记
   (一)申请条件:
    同结婚登记条件
   (二)申办材料:
    同结婚申办材料
    补 领 结 婚 登 记 证
   (一)申请条件:
    1、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范围的;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维持现状的;
    3、当事人持有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并提供原婚姻登记档案;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和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使用;
    5、如果当事人不是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申领,由婚姻登记的机关发函,检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情况属实的,应给当事人补发婚姻登记证。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应当协助进行查档工作。如果当事人已持有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的档案证明,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直接予以补发结婚证或离婚证。
   (二)申办材料:
    1、双方居民身份证、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两证上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必须一致);
    2、补领结婚证需3张大2寸近期免冠双人合影照片(5.5×4.2cm);补领离婚证 需当事人双方近期2张2寸单人照片。
    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所需材料:
    1、当事人应当已办理过婚姻登记,提交本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军人提交军人身份证件)
    2、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可委托办理,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大丰民政网

| 网站导航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2006 © 版权所有 大丰市民政局 苏ICP备05002124号
Copyright by DaFengMinZhangJu Administration 技术支持:大丰王涛电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