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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06年5月18日 

收养登记 


    办理项目: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福利机构或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办理机构:社会福利利与社会事务科
    办理地址:市民政局二楼(人民南路33号)
    联系电话:0515——3816825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登记(受理和审核为三十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收费标准:250元/件
    收费依据:苏价办「1992」349号
    收养条件:收养人同时应具备的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五)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婴的两者年龄差不得低于四十岁。
    被收养人条件(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不受限制)
    送养人条件: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不受限制)
    三种收养的特殊对象:
    一、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一)收养人提供的证明材料:1、申请书;2、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复印件);3、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关于收养人的婚姻、职业、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的检查证明;5、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收养人无子女证明;6、夫妻共同收养如一方不到场登记的,出具村(居)委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的委托书;7、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近期免冠2寸合影及单人照片。
    (二)送养人提供的证明材料:1、送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2、送养人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3、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单方送养的,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4、依法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5、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公证的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二、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一)、收养人提供的证明材料:1、申请书;2、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复印件);3、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关于收养人的婚姻、职业、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的检查证明;5、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收养人无子女证明;6、夫妻共同收养如一方不到场登记的,出具村(居)委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的委托书;7、当地报纸刊登查找该儿童的公告;8、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近期免冠2寸合影及单人照片。
    (二)送养人提供的证明材料:1、送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2、送养人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3、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4、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单方送养的,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5、依法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三、收养福利机构或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
    收养人提供的证明材料:1、申请书;2、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复印件);3、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关于收养人的婚姻、职业、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的检查证明;5、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收养人无子女证明;6、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7、在《大丰广播电视报》刊登认领弃婴、儿童的公告,公告期要满60天,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8、夫妻共同收养如一方不到场登记的,出具村(居)委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的委托书;9、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近期免冠2寸合影及单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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