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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06年5月18日 

农村五保 


    办理项目:农村五保供养申请
    办理机构:各镇人民政府
    申办对象资格: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农业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
    1、无劳动能力的;
    2、无生活来源的;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申办手续: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审核。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5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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