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对象: 凡不享有集体土地承包(租赁)权具有我市户籍的城镇居民,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所有人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就读学生。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获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 申请程序: 城市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 1、书面申请报告。根据家庭实际状况,如实反映要求政府救济的理由、家庭人口及详实的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原因; 2、家庭户口簿和所有成员身份证(同时提供复印件); 3、家庭所有成员从业单位和各种收入证明; 4、属困难企业职工的,须提交《困难企业职工收入情况证明表》; 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审批程序: 1、社区居委会初审 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家庭收入、召开群众座谈会,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张榜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家庭,在调查表上签署意见并上报镇政府。 2、镇人民政府复查 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保障对象的有关材料,逐一认真核实,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家庭,在调查表上签署意见并上报市民政局。对情况不清的申请材料,退还社区居委会重新调查核实;对有异议的,组织重新复查,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书面或口头告知申请人。 3、市民政局审批 市民政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大丰市城市居民低保证》。 文件依据: 《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暂行)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对象: 凡常年居住在我市农村且具有我市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有权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申请程序: 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 1、书面申请报告。根据家庭实际状况,如实反映要求政府救济的理由、家庭人口及详实的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原因; 2、家庭户口簿和所有成员身份证(同时提供复印件);; 3、家庭所有成员从业单位和各种收入证明;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审批程序: 1、村民委员会初审 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家庭收入、召开群众座谈会,进行张榜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家庭,在调查表上签署意见并上报镇政府。 2、镇人民政府复查 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保障对象的有关材料,逐一认真核实,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家庭,在调查表上签署意见并上报市民政局。对情况不清的申请材料,退还村民委员会重新调查核实;对有异议的,组织重新复查,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书面或口头告知申请人; 3、市民政局审批 市民政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大丰市农村居民低保证》。 文件依据: 《大丰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投拆电话: 38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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